截至2017年6月,中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已有4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80%的城镇就业和60%的GDP[1]。这说明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中小企业是国家创新的主体,所以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不一样的资金问题。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存在股权不明晰,资金链条脆弱,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特点,这就使得他们在融资过程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所以从创建初期的发展资金,到发展过程中的研发资金等,资金是中小企业是否能够生存的关键。
企业的外部融资方式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对于股权融资来说,企业上市是比较理想的股权融资方式,但中国的IPO市场门槛较高,审批时间较长,所以上市成本过高。相对来说,新三板作为新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关注,但目前新三板的流动性较低,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另外主要投资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或者风险投资基金一般以投资高科技企业为主,对项目的选择较为谨慎,对于庞大的中小企业来说数量有限。所以虽然股权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但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股权融资,一般寻求成本相对较高的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方式中,企业发债对于非知名中小型企业来说并不现实,很难获得投资者的青睐。民间借贷的成本过高,还可能陷入高利贷陷阱,企业受到的保护有限,所以较为常用方式是向银行借贷。当经济上行时,银行的借贷环境会相对宽松,但在中国仍以大型的国有的企业为主。而在经济下行时,银行会缩紧银根,加强对风险的控制,这时的贷款更是以大型的国有的企业为主,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的可能更小。对于银行来说国有企业有国家背书,违约后有国家为其兜底,风险较小。同样,大型企业的经营资金流相对稳定,违约的可能相对较低,所以银行更愿意为大型的国有的企业提供贷款,虽然贷款的收益相对中小企业要低,但贷款的维护成本更低,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那么中小企业想要从银行获得资金,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时获得资金,就需要提供更多的担保措施,降低银行对违约的担忧,而当一家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担保时,为了获得银行的贷款,就衍生出由其他企业帮助担保的模式,即企业间的互保联保。
一、互保联保成因
企业间互保的形式符合《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同时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的担保行为只要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合法。所以企业间互保在法律上市合法的。虽然证监会于2000年6月6日颁布《关于上市公司未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可以为公司的股东和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证监会的通知对商业银行没有太强的监管作用,所以商业银行对次审查并不严谨。对非上市的中小企业更是无法律上的硬性禁止规定,所以在法律方面,企业间的互保联保是合法的。
在信用制度发达的国家,银行的贷款多是信用贷款,但在中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无法让银行根据其信用发放贷款。在中国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较小的情况下,银行自然选择信用更高,有国家背书的大型的国有的企业发放贷款。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则需要同等价值的抵押或质押。当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物时,企业间的互保就起到了背书的信用作用。正常的情况下,互保的公司之间一般存在着比较亲密的关系,如经营上的合作伙伴、企业高管较近的私人关系等,所以互保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应该低于银行与中小企业,所以互保可以降低信息不对成问题造成的成本,实现控制风险,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融资的目的。
中小企业资产实力小,很难获得正规担保公司的担保。中国通过担保公司进行贷款的占比相对较小。这是因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源头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融资担保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根据该意见稿,融资担保公司须对担保责任和资产实行风险分类管理,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所以成立担保公司较高的门槛限制了中国通过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规模。在抵押/质押的物质少时,中小企业只能寻求有共同贷款需求的企业进行互保。
互保联保模式可以短时间内解决企业抵押物不足无法从银行贷款的问题,也可以通过相似企业间的联合增加联合体的规模来对抗“规模歧视”造成的无法贷款问题。另外,互保联保模式也很好的将银行的一部分监督职能由放贷的银行方转移给互保的双方。企业间由于不愿承担连带的偿付责任,所以会更为积极的监督另一方企业的财务状况,即利用社会约束效应来降低企业违约风险,有利于降低银行的监管成本和不良贷款率。所以当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时,互保联保模式有利于盘活资金,加速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有利于银行业获得增加收益降低成本。
二、互保联保模式
企业间互相担保是以非货币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进行贷款的行为,企业间的担保可以按照担保企业的数量分为互保和联保:互保是指两家企业彼此之间提供相对等的贷款保证,当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联保是指彼此间担保企业的数量在3家或3家以上,当一家企业出现违约时,这些企业需要按照彼此间的担保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联保又可以按照担保的关系模式分为线性、星型和环形模式。
线性模式是指企业A为企业B担保,企业B为企业C担保,当C出现违约时,B必须为其还款,但如果B无法还款时,A就需要为其付款,所以还款责任是按照线性进行传递的。企业A需要为企业B和B所担保的线性项目负责,所涉及的企业可以一个接一个的传导下去。
星型模式是指企业A为企业B担保,企业B分别为企业C和D进行担保,与线性类似,企业A需要为企业B和B所担保的所有项目负责,也要为C和D的担保项目负责,这种模式涉及的企业可以呈几何倍数增长。
环状模式是指企业A为企业B担保,企业B为企业C担保,企业C为企业A担保,这样几家企业就形成了一个闭锁的环状模式。当这个环状结构中任何一点发生违约都会波及到环中的所有企业。
三、互保联保风险
互保联保模式本应该通过企业间的互相监督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成本,但当以上几种模式重叠存在时,就形成复杂的担保网络。一旦由多家企业形成担保网络,彼此间的担保关系就很难直观的呈现。企业间的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尤其是对于非上市的中小企业来说,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网络式的互保联保反而加强了信息不对称成本,隐藏了企业真实的暴露风险,且风险随着网络中企业的数量增加而增加。例如在星型模式中,企业D担保了10家企业,企业B对这一信息可能有一定的了解,但企业A对这一信息了解的可能性就很低,那么企业A就将自己暴露在了不确定的风险中。而随着联保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不确定性也在成倍的增加,所以企业间互相担保的模式存在比较强的风险隐蔽性。
当企业自身都很难察觉到风险时,银行可以准确度量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就更低。也就是说当一家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发生违约时,这家企业的资产折价销售偿债的可能上升,资产价格降低,可能引发资不抵债,进一步拉低资产价格导致破产。银行施行清偿时要求担保企业偿债,很有可能触发担保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该企业重复利用变卖资产的方式偿债,导致资产价格的进一步走低,还有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降低,无法变现的资产价格只能越走越低,最后企业破产,进而触发担保企业的担保企业的清偿机制,就如多米诺骨牌一般触发担保网络中所有企业的财务危机,很有可能导致大面积的企业破产。所以企业间互相担保的模式存在比较强的风险传染性。
以制造业为例。制造业的非货币抵押物一般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机械、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其中厂房和机械往往价格昂贵却难以变现。一些制造业的机械都是为企业的要求特殊定制的,本身的投资价值很高,但变现的价值很低,或不能变现,这就导致当制造业企业出现违约风险时,将固定资产变现后的价值远远低于抵押时的评估价值,企业就无法利用固定资产变现的方式偿还债务,企业因此面临破产,同时损失了企业原固定资产可能创造的未来价值。
根据马科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的项目越分散,越多元化风险越小。这种方法可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银行利用互保联保的方式在贷款给一家企业时等于贷款给多家企业,实现了项目风险分散的目的,但愿意互相担保的企业间往往存在比较亲密的关系,更有可能是处于同一行业或者是存在上下游关系,所以这种分散并不多元化。当受到外部冲击时,处于同一行业或业务相关联的中小企业可能同时受到冲击,这样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不但不能降低银行的风险,还会因彼此间的关联,互相影响企业的资产,反而放大了银行的风险。其次,担保本身应该由实力强的企业为实力弱的企业进行担保,当发生无法还贷的风险时,实力强的企业进行赔款后不会影响其自身的经营,但如果互保双方的实力差不多,一方发生风险,也会造成另一方的资金风险,使得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都受到风险影响。也就是说,实力强的企业起到了门阀的作用,当发生风险事件时,实力强的企业可以终止连锁崩盘的现象,但在现实中,实力强的企业可以自己凭借信用进行贷款,并不需要通过互保联保的形式增强信用来贷款,所以采用互保联保模式的企业一般都是处于类似状况的信用程度较低,实力较弱,容易受到外部影响的中小企业。这样就使得互保联保模式在无法降低风险的同时缺少止损的门阀,具有较强的风险扩散性。
另外,互保联保的基础是企业间借用对方的信用进行增信来获得贷款。那么在这一过程中,选用信用好的企业,也就是风险承受度高的企业作为增信对象就有利于控制风险。对于信用好的企业来说,帮助信用低的企业担保就会增加自身的运营风险,所以在同等利益下,企业自然不愿选择信用低于自身的企业承担互保的责任。那么企业就只能选择与自身信用类似或者低于自身信用的企业,这与增信的目标相反,但当银行无法准确判断企业信用的情况下,企业会自然的选择更容易获得信用担保的企业进行合作。长此以往,互保联保形成的担保网络中的企业信用水平就会越来越低,这会降低担保网络中企业承受风险的能力。形成严重的信用市场逆向选择问题,而风险的不断增大最终会导致市场的消失。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银行来说,互保联保企业可能存在经营类型相似,风险集中的特点,因为互保联保企业间往往存在共同的或类似的资金诉求,所以一般存在同行业互保的现象。当中小企业大面积的使用互保联保模式进行贷款时,风险可能会从一家企业传导到多家企业,形成行业性的风险。即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容易引发集体事件,银行面临的可能不是单一公司无法偿债的问题,而是会在要求担保方偿债时导致担保方的资金断流问题,继而触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企业的破产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多。当不良贷款累计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银行资金链的断裂,进而引发银行业的金融危机,对经济形成冲击。也就是说企业的风险可以传导到企业所在行业,进而传导到银行业,形成银行业的金融危机,最后促成区域性的经济危机。可以说企业间的互保联保模式可以引发较大的经济风险,那么为什么这种模式仍然存在呢?
互保联保模式是为了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而推出的“创新之举”也是“无奈之举”。在融资渠道匮乏,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减少中小企业被迫使用“民间借贷”而导致的“高利贷”事件,采用互保联保的方式可以达到增加信用的作用,让中小企业获得资金。增信本身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手段,但从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来看,不合适的金融创新和隐蔽的增信手段引发的不良后果是及其严重的。也就是说在无法控制增信手段背后的真实信用时,风险将随着涉及企业的增多而不断放大,其具有的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和扩散性将会使得风险在被发现时已经具有影响行业或者影响区域经济的巨大威力。
在目前缺乏合适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方法的情况下,互保联保在经济上行的情况下,一般仍能起到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但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就会快速的放大风险。那么在没有新的方式代替这种增信模式下,可以通过加强对互保联保企业范围的限制和监管来降低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扩散性。
从不同的互保联保模式中可以发现,当只有两家企业互保时,信息相对清晰,但当形成联保网络,尤其是多家企业交叉担保时,银行和企业自身都很难理清企业间的担保关系,不但容易形成群体事件,也增加了经济纠纷问题。所以清晰可查询的互保联保监管就势在必行。只有清楚知道一家企业究竟承担了多大的外在风险,才能够清晰的判断企业的信用等级。所以政府需要建立可公开查询的互保联保登记系统,将企业间的连带责任理清,这可以解决风险隐蔽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控制联保的规模,比如说禁止企业交叉担保,保持担保企业间的线性关系,避免星型或环状结构的出现,同时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信用情况来限制一条线性担保链上的企业个数,这可以降低风险的传染性。各商业银行需要针对中小企业为参与互保联保的企业设计合适的信用评分系统,不能仅以财务指标和历史数据作为评分指标,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考虑企业的未来可能发展潜力,如专利技术等。在联保中必须至少存在一家信用评分非常高的企业作为风险门阀,降低风险扩散速度。并且,商业银行还需要设立信用门槛,比如有过违约记录,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可以进行互保联保,降低逆向选择风险。
可以说中小企业互保联保贷款行为在中国信用体系不健全时可以为其提供获得资金的渠道,但这种方法的风险巨大,并不容易控制,很容易因其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和扩散性而导致区域性经济风险。不管是政府监管还是银行控制都难以真正去除这种风险,所以互保联保是在金融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过度性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反而加大和加深了金融风险。对这一问题的根本性解决方法是全力完善中国的信用制度,拓宽中小企业的贷款渠道,包括加快正规的担保公司的建设,进一步放开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允许商业银行根据不同信用情况自行调整贷款利率,以此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放款。另外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保险制度,利用不相关的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背书。这样互保联保模式就会自然的退出市场。
[1] 数据来源于《2017-2022年中国企业经营项目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战略研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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