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教授受邀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和人民日报社《环球人物》杂志社共同主办、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协办的“金融科技公开课”,带来了“数字普惠金融的中国实践”主题演讲。黄益平教授从数字金融的前沿定义谈起,介绍了中国数字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了促进数字金融长足发展的各种因素,通过分析数字金融的主要业态,总结了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当前数字普惠金融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并针对数字金融的国际监管经验进行了讨论。
以下为演讲精华节选:
我国数字金融的诞生,2004年支付宝上线是一个标杆。所谓数字金融也就是常说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严格来说同时包括互联网公司做金融和金融公司用互联网技术。在客观生活中,所说的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指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活动,如蚂蚁金服和微信支付等,但是在通常概念中,并没有包括平安保险、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所以“互联网金融”一词给人的感觉比较片面,而数字金融——用数字技术来帮助解决一些金融问题的定义相对较广,所以最后定名为数字金融,它的定义相对较广,二者定义有区别,核心问题就是用现代的互联网或者数字技术来帮助我们解决金融的问题。
中国当今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几乎可以称为绝对的大国,如果把世界上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前十个列出来,前五个里面前四个都是中国的公司。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为什么能够打败传统的信用卡或者是传统银行的支付渠道,很简单的原因就是它的成本很低,如果把交易的费用降的非常低,以至于只收0.1%都有利可图,这就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
有意思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能力都比我们强,但是他们的数字金融没有变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业态,在中国反倒成了气候,这是为什么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传统金融明显供给不足。中国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对金融体系的运行还有各种干预。在金融体系里,银行如果贷款给国有企业,结果贷款变成坏账是可以解释的。但如果这一笔贷款给了一个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如果变成坏账,首先要怀疑是不是拿了企业家的钱。导致的结果就是很多小微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正常的金融服务。央行的征信系统有8.8亿人的数据,但其中只有3.8亿人曾经有信贷的记录。可以说国内的金融服务的服务对象相对来说是有局限的,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个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使这些人可以得到原来没有获得的金融服务,填补了这个空白。
第二、得益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支付宝刚刚形成的时候,大家都是在台式机上使用,帮助解决了每个人都需要到银行去支付的问题。但是今天可以用手机支付,这个技术的变化是非常明显。数字技术里面最重要的是两大因素,一是移动终端,二是大数据分析。
第三、金融监管环境相对宽松。举例来说,国外有人提问,为什么中国物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互联网公司都可以拿金融牌照,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完全混在一起,还有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推出的滞后等问题,虽然带来了风险弊端,但也给了数字金融喘气和生长的机会。
普惠金融这个词是联合国在05年小额信贷年的时候推出的一个概念,中国政府曾经也有一个定义,就是那些平时不太容易获得金融服务的机构,应该让他们平等的享受金融服务。但是小微企业不稳定,死亡率很高,而且往往没有什么抵押资产,甚至没有很多的市场交往。所以用传统商业银行信贷评估的方法来评估小微企业的信用,很难获得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数字金融最有竞争力的地方往往就是传统金融做的不好的地方,目前为止我们所看到的数字金融所服务的对象,绝大部分都是传统金融部门不太服务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对推动普惠金融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是,数字金融和传统金融相比有很多风险。数字金融解决了一些风险的问题,其核心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数字技术来分析信用风险,像蚂蚁金服、腾讯,解决了过去我们解决不了的问题。但是当前数字普惠金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数字金融还不够普惠,可获性不够好,融资成本较高;二是数字技术应用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促进数据和分析方法的结合;三是“无证上岗”现象普遍,监管要么不设门槛(个体网络借贷),要么不发新牌照(第三方支付和智能投顾);四是风险高发,例如40%的p2p平台都是问题平台;五是数字安全存在明显的隐患;六是缺乏一套覆盖面广、效率高的全国征信系统,尤其是对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覆盖率较低。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从去年开始就有了一些整治。去年4月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整治方案,就是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整治,把一些明显的风险问题给控制住,建立一些新的规则。
现在金融监管框架是分业监管,也可以从互联网数字金融监管里面看出来,央行管第三方支付,银监会管网络借贷,包括P2P平台,证监会管智能投顾或者是基金销售,保监会管网络保险,使得今天的数字金融行业处在混业状态。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包括一些传统金融公司,混业或者是交叉销售的现象非常明显,这其实意味着分业监管的框架,应对数字金融行业的一些问题会有明显的短板。所以需要加强监管协调,使得监管框架能应对混业经营的状态,在这方面可能是数字金融混业的状态走在更前面,所以对监管的协调和对于监管框架的改变提出了新的要求。
监管如何平衡创新与风险?
第一,对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监管应该统一标准,否则容易出现监管洼地,引发监管套利;第二,既然要统一标准,就要增加监管力量,包括监管部门的编制和经费,提高监管技术;第三,重点关注网络贷款与财富管理业务;第四,是很关键的一点,切实加强保护消费者包括投资者的权益;第五,数字金融具有很强的混业经营的特点,因此监管部门之间应大力加强政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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