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没有“安静的生活”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来源:科技好文章 作者:FT中文网 浏览量:725

十多年前,托马斯•弗里德曼写了一本畅销书《地球是平的》,认为全球化会抹平各种不平等。但回头来看,当“去中心化”的全球化遇到“趋中心化”的互联网,地球并没有变平,很多地方甚至变得更加崎岖不平。

在互联网世界中,空间距离消失,地球塌陷成一个点,集聚力量变得空前强大,造就了一些前所未有的互联网巨头,呈现出强者恒强、强者愈强的竞争格局。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识互联网巨头对不平等、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成为学界和各国政府都颇为关注的焦点。更简单直白,这些超级强大的互联网巨头,对社会到底是好是坏?是否需要政府干预来限制它们的市场力量?

经济学家对于垄断的厌恶由来已久。主流观点是,垄断导致定价高于边际成本,会造成无谓效率损失。诺贝尔奖获得者约翰•希克斯爵士经常被引用的一句话,“垄断利润的最大好处是安静的生活”。这种安静的生活,在消费者方面是不用经受选择之苦,而在企业方面,则是可以懈怠,不用挖空心思去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即“享受”列本斯坦所谓的X-非效率。

希克斯对于“垄断利润”的论述,本质上刻画的是所谓的替代效应,是由和他一起荣膺诺奖的经济学大师肯尼斯•阿罗提出的。一个不受挑战的垄断者,创造和接受新技术就会替代既有利润,既有利润越大越牢固,垄断者越不愿意创造和接受新技术。希克斯的论断,或者阿罗的替代效应,对于受行政性壁垒庇护的垄断企业是比较恰当的,但用来描述互联网平台,却有很大的问题。

首先,平台垄断的确会导致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但这并不代表平台竞争会导致更高的社会福利,这主要牵涉到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权衡,即所谓的“马歇尔冲突”。

互联网时代的经济逻辑,最根本基础是梅特卡夫定律:网络价值是参与者人数的平方量级。由梅特卡夫定律可立即推演出“网络外部性”:人们加入一个网络的私人收益与已加入人数正相关,而加入网络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网络外部性有很多类型,但其中一种特别值得关注,即“双边网络外部性”,因为这构成了“平台”乃至“平台竞争”的基础。某种类型的交易,如果有很多潜在买家和卖家,如何撮合两个群体达成交易将至关重要。平台功能就是撮合交易,而平台效率也集中体现为撮合效率。对于某个平台,“双边网络外部性”意味着,已加入该平台的买家越多,则卖家加入该平台的潜在收益也越高;同样,已加入该平台的卖家越多,则买家加入该平台的潜在收益也越高。由此,买家和卖家是否加入该平台,乃是一种“鸡生蛋,蛋生鸡”的正反馈过程。

在平台竞争中,撮合效率是决定平台胜负的关键因素。滴滴和优步是典型案例。一开始,滴滴采取的撮合机制是,客户打车需要输入目的地,的哥由此知道每个客户的打车距离,并对长途乘客抢单,而考虑到每次交易长途乘客支付价格更高,滴滴打车就具有“价高者得”的效率优先特性。优步则采取了“派单不挑单”的定价策略,的哥只知道某个地方有人打车,但不知道目的地在哪里,无法挑单,因而这种撮合策略具有“公平优先”特性。两种撮合策略对决,的哥们预期,到优步平台打车的乘客以短单居多,因而他们更愿意到滴滴平台,这样更有机会抢到长单,最差也不过是和在优步平台一样获得短单而已。这样,先是的哥为了追逐长单而离开了优步平台,而一旦的哥们离开了优步平台,乘客们也就随之离开了优步平台。最终的结果,效率优先的滴滴战胜了公平优先的优步。

如果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服务)具有巨大的固定成本,则从生产效率角度看,生产应该尽可能集中,这样才能尽可能穷尽规模经济;但一旦生产高度集中,生产者就会具有垄断定价能力,导致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社会福利净损失。这就是所谓的“马歇尔冲突”。在传统的自然垄断案例中,规模经济主要来源于生产方的固定成本,但对互联网平台而言,规模经济的来源同时涵盖了供给面和需求面,既有互联网平台的固定成本,也有平台客户之间的网络外部性。这种差别至关重要。

如果不理解互联网平台的内在经济逻辑,强行地通过规制,将市场结构从垄断平台变到竞争平台,社会有可能遭受双重损失。第一,每个平台的客户基础变小,进而每个客户所能享受的网络外部性的好处下降。第二,平台固定成本的摊销范围变小,产品或服务的平均成本上升,而羊毛出来羊身上,要让各平台都能活下去,平台定价必须高于平均成本,最终与垄断平台相比,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反而上升。

其次,在互联网世界中,由“安静的生活”所代表的“垄断利润”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熊彼特所强调的“创造性破坏”。

阿罗效应若要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位者的垄断地位是不受挑战的,但在互联网时代,“跨界”竞争成为一种常态,任何一个垄断平台,随时都面临被“野蛮人”敲门、侵蚀乃至替代的风险。互联网时代,任何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出现,都会导致大量资本涌入,进而有很多平台参与竞争。比如,在人们熟知的移动出行领域,早一些时间有快的和滴滴的竞争,之后又有滴滴和优步的竞争。给定没有任何平台可以独占商业模式,各平台能够模仿经营策略,撮合效率并无太多差异,平台竞争就演变成典型的消耗战。每个平台,为了能够争取客户,一般都会采取补贴。这时候,胜负关键在于两个因素,一个是领先时间,另一个是口袋深浅。领先进入市场的平台,自然会因为现拥有一定的客户基础而享有先动优势,但在消耗战中,资金更加雄厚的平台,更有机会坚持到最后。

英文中有两个单词,competition和rivalry,汉语都翻译为竞争,但实际含义差别甚大。前者指的是斗而不破的竞争,或者说是“在市场中竞争”,而后者则是指你死我活的决斗,或者说是“为市场而竞争”。网络外部性意味着,两个相互竞争的互联网平台,如果网络互不兼容,而客户又只能或者只愿意“单栖”,即二选一,这种竞争就具有决斗性质。(预期)客户基础更大的平台,会对客户具有更大吸引力,而新客户不断加入,又会进一步加强这种网络优势。

最典型的例子是短信。十年前,电信垄断者可能永远不会想到,短信的命居然是被微信给革掉的。最近的例子,很多人都担心滴滴出行会造成完全的市场垄断,但在长途乘客端,有来自专车的竞争,而在短途乘客端,滴滴的利润则受到共享单车的强力压缩。可进一步设想,或许在不远的将来,依托双边市场而确立市场优势的滴滴,又会受到来自智能驾驶和共享汽车的巨大威胁。这种潜在威胁,一旦转化为现实,意味着商业模式的颠覆和市场格局的重新洗牌,哪里还有什么“安静的生活”?

这种潜在威胁,即便没有转化为现实,也会对在位垄断者的定价构成限制;容易理解,在位者利润越高,颠覆者的颠覆利润和积极性也越高。互联网世界的平台垄断,形式上看起来是垄断,但本质上却更像是威廉•鲍莫尔所谓的“可竞争市场”。

最后,政府规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但在互联网领域,不但判断市场失灵很困难,而且即便确认有市场失灵,找到能够改善市场绩效的规制方案却更加困难。

如前所述,将垄断视为“市场失灵”,本质是一种静态观点,而从动态角度看,则很难成立,因为动态效率往往超越静态的非效率。进一步,即便认为垄断不合理,是立即采取政府规制来“纠正”,还是采取“等等看”策略,也值得探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针对某种商业模式的规制政策,从制定到实施,所耗费时间可能大大超过了该商业模式的生命周期。既然计划不如变化,最好的策略可能就是“等等看”。如哈耶克所言,人类最大的理性,就在于认识到自己的理性不足。市场机制会失灵,政府干预也同样会失灵。

技术进步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创造性破坏过程”。世界并没有像弗里德曼预期的那样变平,而是在很多领域变得更加崎岖不平。一种很重要的原因是,强大的“去中心化”的全球化力量遇到了更加强大的“趋中心化”的互联网力量。现在,就在人们对互联网平台“霸权”忧心忡忡的时候,以“区块链”等为代表的“去中心化”力量正在酝酿和发酵。我相信,这些新兴的“去中心化”市场力量,而非政府管制,才是互联网巨头真正的掘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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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这位投稿者太神秘了,什么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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