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丨防范跨境并购的洗钱风险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0期 作者:姚影  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 浏览量:761

 要点 

银行在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结售汇、跨境并购融资等业务时,不仅要加强对洗钱风险特征的识别,还应采取多种手段,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为契合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收购海外公司,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根据汤森路透的统计,2017年中国跨境并购交易数量达866宗、交易金额为1419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全球跨境并购中最大的收购国。中国企业在跨境并购中也呈现出新的特点,特别是并购主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民营上市公司通过“走出去”并购海外优质资产的交易数量占比大幅攀升。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采取审批、备案或登记制度,监管体系较为完善,但在资金跨境流动中仍潜藏着一些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资金流动,对我国正常的金融、税收秩序,乃至宏观经济环境,均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有效识别跨境并购交易的洗钱风险并做到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十分重要。

案例解析

一般来说,跨境并购交易金额较大,多数采用现金支付,一些非法机构会利用跨境资金监管的薄弱渠道或包装成跨境并购交易来达到洗钱的目的。下面结合案例说明跨境并购交易中的洗钱模式。

A公司为境内某新材料生产企业,B公司、C公司分别为A公司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为境外原材料采购中心,向A公司提供原材料。C公司为产业链下游企业,A公司50%产品出口销售给C公司。C公司与A公司之间应收账款较少,多数以现金交易。为了资金周转需要,A公司有意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但财务数据显示,B公司注册资本仅3000万元人民币,销售收入1.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为负,尚处于亏损状态。从并购视角看,B公司盈利能力较差,估值不会过高。但出人意料的是,D公司作为单一LP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以3000万美元(以汇率6.3:1计算,折合人民币1.89亿元)溢价并购B公司的股权,并购对价超过B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经核查,D公司与A公司存在隐蔽型关联关系,该并购交易存在明暗合同问题,不排除溢价并购中存在非法资金利用并购估值定价机制不健全而乘机将资金换汇外逃的问题。同时,A公司通过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等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形成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开展关联交易,实现资金流动并漂白。(该并购交易结构如附图所示)

图:D公司收购B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结构

在上述案例中,标的公司估值是整个并购交易的核心。在采取竞标流程的跨境并购交易中,如果卖方估值远超过市场公允价格,而买方仍然愿意以全现金对价、无银行融资的方式支付,其中就可能隐藏着洗钱风险。此外,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借道避税天堂等方式绕开ODI审查,也是洗钱的一种途径。避税天堂通过低税率或零税率手段并辅以宽松的监管等方式,吸引了外来资金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建立了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使得外来资金不透明。

风险特征

一般认为,跨境并购洗钱的渠道包括现金走私、替代性汇款、经常项目下交易、资本项目下投资、信用卡套现、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以及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等几种模式。其中,跨境并购交易是不法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下投资达到洗钱目的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果跨境并购交易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特征,银行则有必要进行详尽的反洗钱尽职调查。

一是虚构跨境并购背景。跨境并购对保密性的要求很高,且通常采取全现金交割方式,这成为非法机构借道隐藏资金真实来源和最终控制人的保护伞。同时,跨境并购交易速度较快,便于非法资金快速流动,而且存在抬高估值、暗箱操作等现象,不排除黑钱利用低买高卖、构建并购交易、支付并购佣金等方式,漂白资金的可能性。

二是并购标的估值明显失真。在我国,股权收购的定价和评估机制模糊,缺乏客观、合理的评估标准,跨境溢价并购存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并购对价支付中通过实际交易价格远高于其权益净值的方式即能够将大量资金引入境内或引出境外,容易成为大额黑钱披着合法外衣乘机而入的渠道。

三是跨境并购交易结构过于复杂,在避税中间国嵌套多层结构。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的模式就经常被利用,操作模式分为两步:首先是在离岸中心设立境外皮包公司、信箱公司等,其次境内的公司高价向这些境外空壳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等,以很低的价格向这些公司出售货物,或者是国内出口企业将货物卖给空壳公司,形成大量应收帐款。在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后,再另外注册匿名的离岸公司,用少量资金对原有的境内企业实施并购,将“偷盗”行径抹净。

四是并购回收现金能力强的境外标的公司。通过跨境并购交易进行洗钱的案例有个共同特点,就是并购标的回收现金的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强,比如贸易公司、体育俱乐部、酒店等。如果企业或者某个领域能够经常和现金打交道,涉嫌洗钱的可能性比较大,不排除收购这些境外资产是为了洗钱或转移资产。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看,确有一些企业高频、大额收购境外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回收现金能力较强的标的公司,这些非理性的对外投资行为或多或少都有洗钱、转移资产的嫌疑。

上述提到的风险特征,为有效识别跨境并购交易中的洗钱风险提供了理论依据。

防范措施

银行在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结售汇、跨境并购融资等业务时,不仅要加强对洗钱风险特征的识别,还应采取多种手段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首先,银行应确保跨境并购业务审批手续齐备。跨境并购投资主体应取得发改委、商务部等主管境外投资部门的审核,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发改委是境外投资审核的关键部门,境内并购方直接开展的跨境并购项目在实施前需经过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同意;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开展的跨境并购,还需报送商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跨境并购项目,境内并购方在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之前,无法办理外汇管理相关手续,银行也不能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其次,应加强对主体资格、并购交易背景和资金用途真实合规性的审核。应重点审核跨境并购投资主体的设立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核实并购资金是否应用于并购方在境外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防止并购方用并购资金支持并购业务以外的任何交易,更不允许其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此外,在为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要求客户向银行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供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的情况说明,以及董事会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三,强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向监管部门报备。同时,银行应自主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加强相关系统建设,切实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积极履行反洗钱监管义务。针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所涉及的跨境大额转账现金交易,银行应要求企业出示详尽的投资收购合同等相关材料。对于在自贸区设立的自由贸易账户(即FT账户),银行也应了解该企业的业务模式、投资证书等,在尽职调查三大操作原则的基础上,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反洗钱核查。任何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或难以证实资金出海实际用途的跨境大额现金转账交易,都应从严审查。

第四,银行在为国内企业办理跨境并购融资时,应审慎介入周期性行业及跨行业境外并购项目,要综合考虑并购方的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稳健性、自筹资本金充足情况,以及并购标的的市场前景、未来盈利、国别风险、并购协同效应等因素,充分考虑并购过程中的交易操作风险和业务整合风险。此外,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时,银行还应在信用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等方面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的跨境金融服务能力。

政策建议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反洗钱监管基本实现了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领域的全覆盖,金融体系反洗钱工作在识别和协助打击洗钱方面成效显著。但洗钱手法的不断变化和“创新”,也给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需要社会各方协力,进一步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水平。

一是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随着洗钱等非法资金活动的不断演变,反洗钱监管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不断扩大监管范围、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堵塞监管漏洞。要强化法人监管措施,优化监管政策传导机制,突出反洗钱义务机构法人总部的重要作用。在法人总部层面,要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责任,督促反洗钱义务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自主管理,建立对新产品、新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水平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二是加强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要进一步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强化对金融机构准入环节的合法性审查,加强反洗钱的日常合规监管,在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相关要求,构建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要持续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联手对洗钱犯罪活动开展集约、深度、全链条打击。

三是加强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要完善反洗钱调查工作流程、优化调查手段,加强洗钱类型分析和风险提示,不断完善各类资金交易监测分析模型。同时,要加强相关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线索合作机制,建立顺畅的情报信息双向共享渠道。要加强情报会商,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根据线索的使用反馈情况进一步优化反洗钱监测和调查的方法和技术。要依法加强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判决,加大对各类犯罪资产、收益和工具没收的力度。

四是健全反洗钱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具体包括:探索研究反洗钱数据信息共享标准,明确各部门向反洗钱部门提供数据的责任和使用反洗钱相关数据的权限;建立相关部门间安全电子化线路,加强数据收集、保存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拓展反洗钱监测分析数据信息来源,同时依法加强反洗钱监测数据对宏观管理、行政执法、反洗钱监管调查等工作的支持;建立反洗钱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信息汇总、分析和使用机制。

五是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加快“走出去”步伐的同时,需要严格遵守各国反洗钱法律和国际标准。部分发达国家三反工作起步较早,法律制度各有不同,个别国家监管处罚力度较大,近年来已有多家跨国银行因违反所在国有关法律受到巨额处罚。中资金融机构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后来者,应当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对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风险的控制和合规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全面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坚决守住反洗钱风险防范的底线。

跨境反洗钱监管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责,在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同时,积极承担国际反洗钱义务,也是我国作为负责人大国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跨境并购活动中,社会各方主体应做好洗钱风险防范,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以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外汇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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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投稿者太神秘了,什么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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