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马云、任正非赴美投资并购频频失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1日 来源:盒饭财经(ID:daxiongfan) 作者:解夏 浏览量:625

近年来,一系列中资企业在美并购遭遇滑铁卢,都与这个机构有着极大的关系。

本周,美国监管部门批准了特朗普上任以来的第一笔中资收购案——中国半导体公司北方华创收购位于宾州的Akrion Systems。是的,你没看错,特朗普上任整整一年,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搅黄了一系列中资企业在美的投资交易。

很多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他们凭什么能够阻挠中国公司的并购?他们的理由真的正当吗?如果将来中国公司想要继续收购美国公司,该做哪些准备呢?别急,盒饭财经为你一一解读。

2018年刚过去20天,就有两家最顶级的中国公司——阿里巴巴和华为,先后宣布在美投资并购遇挫。

先是1月3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蚂蚁金服和美国汇款公司速汇金共同宣布,因未能获得美国监管部门的批准,相关并购事宜正式终止。蚂蚁金服向速汇金支付3000万美元解约金。

继而1月8号,美国通信运营商AT&T临时宣布:撤销在华为手机在美销售计划。华为高级副总裁余承东还透露,华为在美国的所有收购都被美国政府CFIUS给否决了,对华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即使给了别人定金,钱都付了,但仍然被否决了。

那么,余承东口中的CFIUS到底是个什么鬼?它在整个事件担纲什么角色?

CFIUS全称是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近年来,一系列中资企业在美并购遭遇滑铁卢,都与这个机构有着极大的关系。

1975年,时任总统福特签署11858号行政命令,成立了CFIUS,当时的CFIUS仅仅是一个负责评估国外投资对美影响的机构,只可以提意见,并无阻止交易的权利。

1987年,日本富士通计划收购美国仙童半导体公司,由于仙童半导体所生产的飞行器、巨型计算机精密电子元件、导弹制导等都是美国国防制造业的唯一供应源,如果这样一家公司被日本收购,将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这一收购在美国引起极大反响,尽管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在美国,引起了各界对国家安全的空前关注。

紧接着,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规定外资并购若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相关产业,需要接受CFIUS的特别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被认定为威胁到国家安全的并购,CFIUS将提请总统审查,总统有权基于国家安全考虑,阻止外资对美国企业的并购。

至此,CFIUS成为外资公司并购美国企业最重要的一道关卡。

2007年,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所颁布的相关法规,CFIUS不再局限于向总统提请审查意见,而是有权直接调查相关案件并做出决定,同时进一步扩大了CFIUS的审查范围。

CFIUS成立之初,有包括国防部长、国务卿、司法部长等在内的7人,随后随着权力的扩大,人员增加至财政部长在内的11人。2003年,9·11事件发生后,又增加了国土安全部长。随着近年来美国对能源领域的关注,FINSA对CFIUS的成员进行了调整,将能源部长也列入进来。

根据《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规定,总统和CFIUS在审查外资对美国企业的合并、收购或接管是否会有损害国家安全的威胁时,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预期的国防要求所需要的国内生产;

(2)国内产业满足国防要求的能力,包括是否能获得人力资源、产品、科技、原料及其他供应和服务;以上两项因素,从前文中富士通收购仙童半导体公司引发的美国对国防安全考虑可见一斑。

(3)外国公民对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制,影响到美国满足国家安全需要的能力;

(4)建议或正在进行的交易对向国家出售军事商品、设备或技术的潜在影响;

(5)建议或正在进行的交易对美国在影响到国家安全的领域中的国际性技术领导地位的潜在影响。此外,并购项目是否靠近美国军事设施,也是需要着重审查的。三一重工在美国收购案就是前车之鉴。

就华为而言,正如余承东所说,华为在美国的所有收购都被CFIUS否决了。

2008年,华为联合贝恩资本收购3Com公司失败,原因是威胁美国“国家安全”。2010年,华为竞标美国斯普林特公司移动电讯设备合同,同样因为美国议员提出危及到“国家安全”。2011年,华为收购美国3Leaf Systems部分资产,尽管金额只有200万美元,依然遭到所谓“国家安全”的阻拦,最终,华为不得不放弃。

数次折戟在美并购,“危害美国政府信息安全”成为并购失败的最主要原因,这与华为的背景与所属行业不无关系。比如,3COM公司是关国国防部电脑网络设备主要提供者之一,由其提供的电脑安全产品大量的在五角大楼和其他军事部门的网络系统得到运用,而华为的老板任正非曾经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队背景。这些因素在对美并购中,都是非常敏感的。

尽管美国是奉行自由资本主义的国家,奉行“三权分立”的原则,主张国家对市场经济行为不于预和少干预。然而,在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时,常会违反这一原则。《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正是其中一例。

近年来,美国国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超越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出面干预政府行政,政府机构迫于压力,无限制地扩大对“国家安全威胁”这一标准的解释,因此,阻碍了资本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也对不少外国公司尤其是中国企业带来了不公正的后果。

从参众两议院对CFIUS的相关提案来看,美国的共和党着重打击中国在美国的高科技投资,要求加大审查力度,因此,特朗普上台以来,已宣布的中国企业对美国企业并购交易额从2016年的627亿美元陡然下降到2017年的136亿美元。而以技术企业为收购对象的交易总量更是大幅下跌87%。

民主党的议案是舒默提出来的,尽管舒默在很多问题上跟特朗普是死对头,但是在贸易和投资问题上却达到惊人的一致。舒默提出CFIUS审查的范围应该从国土安全做一个扩展,按照舒默的说法,不光是涉及到国土安全,甚至涉及到州的一些特殊的情况都要作出审查和特别的调查。

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几年,CFIUS对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并购的审查只会越来越严格,想要赴美投资的中资企业,尤其是进行高科技领域投资的企业,都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那么,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呢?盒饭财经提供三个锦囊如下:

首先是要做好尽职调查。对所属行业的信息有进行深入研究,对目标公司的产品状况、资金来源、地理位置、是否有政府合同等进行重点考察,对目标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人进行全面摸底。做好尽职调查后,企业就可以对该交易中有可能触发CFIUS审查的因素加以评判,并在合同中注明以规避相应风险。

其次,做好提前通知,在向CFIUS发出正式申报通知之前,企业可以提前向CFIUS发出非正式的通知。提前通知可以使CFIUS尽早地了解企业将要进行的并购交易,从而对交易是否威胁国家安全做出初步判断。实践中,CFIUS通常会花一定的时间来审查交易方提交的非正式通知,这会在某种程度上推迟正式审查程序的启动,为交易方赢得谈判与缓冲的时间。

最后,尽可能促成缓解协议。如果CFIUS认为一项交易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可以直接禁止此交易,也可以与企业达成缓解协议,要求企业采取一些缓解措施来消除交易活动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的威胁和影响。比如,可以由美国人士来处理公司的某些敏感产品或服务,并且仅在美国境内进行某些产品的制造及其它相关活动,或是确保在一定期限内持续稳定地为美国相关政府机构生产特定产品。

此外,在投资过程中,吸引美国当地资本进行合作,大量启用当地雇员,也都是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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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这位投稿者太神秘了,什么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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