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境外投资规范发布 强化投后管理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5日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裴昱 浏览量:635

面对越来越多的民企海外投资行为,监管层开始通过长期措施规范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首个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规范近日出台。据悉,国企境外投资规范也在制定之中。

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和全国工商联联合编制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

“《规范》发布,可以看出目前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态度转变,并不是用简单的收紧与放松来判断,在经历大规模增长和问题爆发后,规范是趋势,更加注重投后管理,让事后管理有规则可依。”有多年海外投资经验的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冠春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下一步,将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配合相应的惩戒措施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明确境外监管范围

“针对一些现在在境外投资后无法管理、管不了的问题,《规范》做了明确规定,从内控到外审有助于民企对外投资更加规范。”多位受访人士如此评价《规范》。

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秘书长和振伟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我们对企业走出去,听到的更多是鼓励,这是第一次出台规范,而且是针对民企,在境外投资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规范是为了让企业有章可循,更好地走出去。

《规范》共7页36条,分六大部分,分别是总则、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资源环境保护、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范》有两个亮点,一是明确了民企内部要建立内控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投资机制决策、授权、财务管理等要有内控管理机制,为境外投资筑起第一道防火墙;二是明确了民企加强境外投资审查制度的履行,要求境外投资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筑起了第二道防火墙。

《规范》第十二条指出,开展公平竞争。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戴冠春表示,以前企业在境外行贿是无法管的,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将海外行贿也纳入了监管范围,要引起企业高度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第八条指出,加强财务监督。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这些都是民企境外投资容易出现的问题。”戴冠春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过去一些民企认为,我拿到文件、做了备案,钱出去就是我的,可以在海外随便转,投了项目再卖掉,钱回没回来都管不了。《规范》出台加强监管,钱投在哪里、怎么用都有了规范,要用在实际的投资上,不能拿银行的钱去做高风险的事。”

“去年下半年开始都在说中国海外投资政策收紧,其实是因为境外投资快速发展,现有的监管能力跟不上。目前的境外投资政策反映出两个趋势,一是简化审批,二是不断规范。”戴冠春说。

一位参与多项海外并购、具有丰富海外投资经验的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企业在境外的行为,境内的法律是管不到的,所以要有这么一个规则来规范,更加注重投后管理。

上述律师表示,过去审批海外投资,主要是为了结汇,拿到“小路条”就可以去结汇了。钱出境后没人管,在境外搭了很多结构,资金转来转去,甚至是一些虚假投资的行为都时有发生。

结合经验,戴冠春认为,民企海外投资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程序问题。企业没有海外投资经验,不熟悉境外法律法规。第二,跟风投资。第三,高杠杆问题。杠杆过高,投资行为可能会疯狂。

“很多民企自身经营规模并不大,资金实力不强,通过大规模的贷款、其他融资渠道,获得高利息融资,企图用蛇吞象的方式并购大企业甚至跨国公司,一步式跨越,实现国际化。而其本身并不具备海外投资经验,对国外公司的管理力不从心,存在很大风险,即使并购成果,后期能否运作也令人担忧。”赵萍说。

建立黑名单制度

近年来,民企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但监管滞后,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自去年以来,监管政策已作出调整,监管层高度关注套利资本,从去年的隐性窗口指导,到今年国务院发文《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境外投资活动,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管思路日渐明确。

数据显示,过去5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一直在60%以上,当前境外投资的70%来自民营企业的投资。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指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刚刚建立了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机制,下一步要把这一机制用好,进一步健全有关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体系的完善,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规范》明确指出,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出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规范行为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民企的海外投资良莠不齐,存在一定侥幸心理,风险防范能力不强,对环保的投入、劳工的保护不足,所以有些民企在国外形象不好。”赵萍认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反思没有好的内控机制,不遵守相关制度,有恶性竞争,以及不合规、不诚信的企业都要纳入黑名单。

戴冠春表示,不同国家情况不同。在一些地区做矿业,是需要当地民众支持的;有些地区非常重视环境保护,这些问题过去民企重视不够,《规范》在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

“下一步建立信用体制,可能就是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列个单子,进行约束管理。如果企业合法合规,或许可以跟结汇挂钩。如果企业诚信记录良好,后续的投资会更加顺畅。如果违规,结汇可能就会受到影响。”戴冠春认为,今后企业的海外投资可能会变成通过长效机制管理,企业自己申报,如果虚假瞒报,会列入黑名单受到惩戒,政府不需要花很多时间进行事前审批,而是更好地进行事中事后管理。

赵萍表示,未来在政策沟通的基础上,各国之间可能会有更多信息共享,以及监管信息的共享。如果企业一旦被列入一国的黑名单,就会影响企业进入其他国家,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这样不论是对本国经济增长,还是东道国经济增长、改善就业、保护环境都能做出更多贡献,从而更好地梳理中国企业的海外形象,有利于中国跟其他国家洽谈双边协定时,奠定良好的市场基础。

此外,孟玮还透露,国家发改委将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并争取尽快发布,实行精细化管理。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亮点

(八)加强财务监督:

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十)履行国内申报程序:

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须获核准;其他情形的,须申请备案。

(十一)依规承诺对外融资:

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二十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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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这位投稿者太神秘了,什么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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