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2日公布重要通知, 释放出人民法院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强烈信号。
其中提到,处理企业犯罪,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
政府因换届等违约,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
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
企业家财产权、经营权有了最新定调。这份通知,对于保护企业家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具体举措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公布,明确提出要“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等权益。
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当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仍然发生,这是企业家们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最高法在《通知》中提出:
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处理企业犯罪,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指出:
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政府因换届等违约,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
《通知》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审判力度、强化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其中:
针对企业家反映的某些地方政府违约的问题,最高法要求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对企业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公平合理补偿。
银行变相收取高息,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
在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方面,《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要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
《通知》要求:
要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
要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同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
要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并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近日,最高法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进行再审。据了解,案件纠正以后,人民法院将依据国家赔偿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
“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沓文件。我们相信,对确有错误的涉产权案件特别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产权错案进行再审,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企业家的预期,对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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